陜西省企業家協會章程 (修正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陜西省企業家協會(SHAANXI ENTERPRISE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EA),簡稱陜企協。 第二條 本會是企業家、企業和企業團體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陜西省民政廳注冊登記,全省綜合類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根據國家及省政府授權,代表企業家、企業參加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總工會、企業家協會等有關方面組成的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為企業家、企業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企業家、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企業遵紀守法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陜西省民政廳,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作為國際雇主組織在陜西的唯一代表,接受省工信廳和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陜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代表企業家、企業參與省上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維護企業家、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省級勞動立法和勞動仲裁工作,反映企業家、企業訴求,為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 三、建立健全各級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指導設區市企業家協會參與當地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為企業家、企業做好服務。 四、參加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雇主組織有關活動;發展與各省區市及境外雇主組織和有關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 五、參與陜西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和工業園區評選表彰活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持續穩定發展。 六、開展評選表彰陜西省優秀企業家活動。宣傳推廣企業家先進典型,形成關心、愛護、支持企業家的社會氛圍。 七、開展陜西百強企業排序和發布工作,鼓勵、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做優。 八、開展培訓、咨詢、論壇、信息交流等各類有益活動,為企業家、企業提供服務。 九、開展全省職業經理人、企業文化師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培養造就企業家隊伍。 十、開展企業文化建設、企業管理和企業創新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活動,總結推廣企業科技創新、文化建設的優秀成果,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十一、組織企業家團體和企業家開展與境外有關組織及企業家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引導企業家、企業規范自身行為,恪守誠信經營,承擔社會責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尊重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十三、按照自主、自立、自養、自強的發展要求,加強協會工作機構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建設、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更好地為企業家、企業服務。 十四、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開展有關項目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一)本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二)省內企業家團體、行業性企業團體和實行了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加入本會,其所在企業即自動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 (一)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并在企業經營管理和經濟研究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二)本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團體)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現任負責人; (三)企業家團體所屬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審議會費標準和會費管理辦法; 六、聘請名譽會長;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 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與會員協商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 或受會長委托由副會長主持。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審議并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托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批準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三、向理事會作報告工作; 四、增補或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并向理事會備案; 五、增補或調整理事、常務理事并向理事會備案; 六、審議并批準設立或調整本會各分支機構; 七、決定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或受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以上。經秘書長提議并報會長批準,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不超過兩屆,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會長委托其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與重要活動;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或受會長委托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 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本會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三、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決定協會的辦事機構; 五、研究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和秘書長辦公會職權。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與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及省外、境外有關協會的聯系和交流工作;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辦公會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或受秘書長委托由副秘書長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提出須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的本會機構設置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人事任免議案; 三、提出須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四、決定協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六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及所屬單位的資產及其收益,本會具有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處置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擔保。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依法清算。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6日六屆五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